一、依據︰ |
北市體處競字第09831723400號函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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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宗旨︰ |
為倡導全民體育,推廣網球運動,普及本市市民及中小學學生網球風氣,進而提昇市民身心健康,特舉辦本比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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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指導單位︰ |
臺北市體育 |
四、主辦單位: |
臺北市體育總會 |
五、承辦單位: |
臺北市體育總會網球協會 |
六、贊助單位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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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比賽日期: |
99年03月06日(六)至03月08日(一) 如報名人數踴躍,賽程將延長至下週(另訂日期賽完)。 |
八、比賽地點: |
臺北市天母運動公園網球場 |
九、參加資格: |
臺北市市民及各級學校學生均可報名參加。 |
十、比賽分組: |
(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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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及青年男子/女子公開組:單打/雙打 |
(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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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少年男子/女子組(國中組):單打/雙打(民國83年9月1日至86年8月31日) |
(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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少年男子/女子五、六年級組:雙打(民國86年9月1日至88年8月31日) |
(四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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幼年男子/女子四年級組以下:雙打(民國88年9月1日(含)以後出生) |
備註: |
1、少年組、幼年組只有雙打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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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一、比賽制度: |
各組均採單淘汰一盤六局決勝局制(6平時採用Tie-Break)。【各組報名人數未達四人(組)者,取消該組比賽】。 |
十二、報名方式: |
(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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報名日期:即日起至99年1月29日(五)止。報名表各項資料請詳細填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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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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報名費:每人(組)新台幣300元整;同時報名單/雙打者為450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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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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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到銀行匯款或ATM轉帳(807永豐銀行 忠孝東路分行 帳號101-001-0014385-8)後,將匯款資料及轉帳金額連同報名表e-mail至 chin.ctr@msa.hinet.net,本會收到報名後會與匯款人確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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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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郵寄報名者將報名費以現金袋連同報名表以掛號郵寄至「臺北市體育總會網球協會」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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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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到本會報名者 連絡處:106臺北市忠孝東路三段251巷7弄2號1樓 電話:(02)2741-7034;2752-1729 傳真:(02)2771-264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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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4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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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繳交報名費者,不得參與抽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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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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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報名後無故未出賽棄權者,不予退費且停止參加本會舉辦比賽權利一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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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 |
聯絡人:凌英修 2752-1729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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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三、抽籤時間及地點: |
(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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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間:99年2月22日(一)下午13:00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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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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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點:臺北市體育總會網球協會(臺北市忠孝東路三段251巷7弄2號1樓)。 |
(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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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賽者因故不能出席者,由大會代抽之賽程,皆不得異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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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 |
抽籤後賽程時間表於四日內公佈於中華民國網球協會網站、臺北市體育處網站或臺北市體育總會網球協會部落格(http://www.tennis.org.tw) (http://www.tms.gov.tw) (http://tw.myblog.yahoo.com/tcta2010)請自行上網查閱,不另行通知。 |
(五) |
比賽用球:Slazenger比賽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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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四、比賽規則: |
採中華民國網球協會最新審訂之網球規則及球員行為準則。 |
十五、獎勵: |
各組取前四名(參賽人數未超過10籤者取前二名),由大會頒獎狀、獎牌或獎品乙份。 |
十六、懲罰: |
(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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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加比賽之球員,倘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情事,一經證實,即取消比賽資格,並發函參賽學校懲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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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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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報名後,未經請假手續(請假手續以書面方式向承辦單位或大會競賽組辦理),無故不出賽之選手,將予以停止參加本會舉辦比賽之權利一年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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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七、抗議及申訴 |
比賽爭議之判決: |
比賽之爭議如規則有明文規定者,以裁判長之判決為終結,如規則無明文規定,由審判委員會決議後之判決為終決,比賽已繼續或結束,任何申訴無效。 |
申訴: |
(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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選手資格之申訴,請在比賽前依規定提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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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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選手身份之申訴,請在第二局開始比賽前依規定提出。 |
(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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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比賽事項申訴,由領隊、教練或管理簽名後,以書面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參仟元,如申訴未能成立時,大會得沒收其保證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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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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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依規定提出申訴者,一律不接受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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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八、附則: |
(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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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賽者應著網球比賽服裝、球鞋參加比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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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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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攜帶學生證或在學證明以利資格查驗。 |
(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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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賽期間由本會為參賽者及工作人員投保場地意外傷害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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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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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賽期間之膳食及交通由參賽者自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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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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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賽者於比賽期間,請各學校單位准予公假;參賽費用請依規定向所屬學校申請補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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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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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於比賽時間30分鐘前至比賽場地辦理報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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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九、︰ |
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,由承辦單位修訂公佈之。 |
二十、︰ |
本競賽規程經臺北市體育總會及臺北市教育局核備後實施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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