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據︰

北市體處競字第09831723400號函辦理。


二、宗旨︰

為倡導全民體育,推廣網球運動,普及本市市民及中小學學生網球風氣,進而提昇市民身心健康,特舉辦本比賽。


三、指導單位︰臺北市體育
四、主辦單位:臺北市體育總會
五、承辦單位:臺北市體育總會網球協會
六、贊助單位: 
七、比賽日期:99年03月06日(六)至03月08日(一) 如報名人數踴躍,賽程將延長至下週(另訂日期賽完)。
八、比賽地點:臺北市天母運動公園網球場
九、參加資格:臺北市市民及各級學校學生均可報名參加。
十、比賽分組:


















(一)


社會及青年男子/女子公開組:單打/雙打

(二)


青少年男子/女子組(國中組):單打/雙打(民國83年9月1日至86年8月31日)

(三)


少年男子/女子五、六年級組:雙打(民國86年9月1日至88年8月31日)

(四)


幼年男子/女子四年級組以下:雙打(民國88年9月1日(含)以後出生)
備註:
1、少年組、幼年組只有雙打賽。
十一、比賽制度:各組均採單淘汰一盤六局決勝局制(6平時採用Tie-Break)。【各組報名人數未達四人(組)者,取消該組比賽】。
十二、報名方式: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(一)



報名日期:即日起至99年1月29日(五)止。報名表各項資料請詳細填妥。



(二)


報名費:每人(組)新台幣300元整;同時報名單/雙打者為450元。

 



(1)



可到銀行匯款或ATM轉帳(807永豐銀行 忠孝東路分行 帳號101-001-0014385-8)後,將匯款資料及轉帳金額連同報名表e-mail至 chin.ctr@msa.hinet.net,本會收到報名後會與匯款人確認。



 



(2)



郵寄報名者將報名費以現金袋連同報名表以掛號郵寄至「臺北市體育總會網球協會」收。



 



(3)



到本會報名者 連絡處:106臺北市忠孝東路三段251巷7弄2號1樓 電話:(02)2741-7034;2752-1729 傳真:(02)2771-2649



 



(4)



未繳交報名費者,不得參與抽籤。



(三)



凡報名後無故未出賽棄權者,不予退費且停止參加本會舉辦比賽權利一年。


(四)聯絡人:凌英修 2752-1729
十三、抽籤時間及地點:

















(一)



時間:99年2月22日(一)下午13:00。



(二)


地點:臺北市體育總會網球協會(臺北市忠孝東路三段251巷7弄2號1樓)。

(三)



參賽者因故不能出席者,由大會代抽之賽程,皆不得異議。


(四)抽籤後賽程時間表於四日內公佈於中華民國網球協會網站、臺北市體育處網站或臺北市體育總會網球協會部落格(http://www.tennis.org.tw) (http://www.tms.gov.tw) (http://tw.myblog.yahoo.com/tcta2010)請自行上網查閱,不另行通知。
(五)比賽用球:Slazenger比賽球。
十四、比賽規則:採中華民國網球協會最新審訂之網球規則及球員行為準則。
十五、獎勵:各組取前四名(參賽人數未超過10籤者取前二名),由大會頒獎狀、獎牌或獎品乙份。
十六、懲罰:








(一)



參加比賽之球員,倘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情事,一經證實,即取消比賽資格,並發函參賽學校懲處。



(二)


凡報名後,未經請假手續(請假手續以書面方式向承辦單位或大會競賽組辦理),無故不出賽之選手,將予以停止參加本會舉辦比賽之權利一年。
十七、抗議及申訴



















比賽爭議之判決:
比賽之爭議如規則有明文規定者,以裁判長之判決為終結,如規則無明文規定,由審判委員會決議後之判決為終決,比賽已繼續或結束,任何申訴無效。
申訴:

(一)



選手資格之申訴,請在比賽前依規定提出。



(二)


選手身份之申訴,請在第二局開始比賽前依規定提出。

(三)



有關比賽事項申訴,由領隊、教練或管理簽名後,以書面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參仟元,如申訴未能成立時,大會得沒收其保證金。



(四)



未依規定提出申訴者,一律不接受處理。


十八、附則:




















(一)



參賽者應著網球比賽服裝、球鞋參加比賽。



(二)


請攜帶學生證或在學證明以利資格查驗。

(三)



比賽期間由本會為參賽者及工作人員投保場地意外傷害險。



(四)



比賽期間之膳食及交通由參賽者自理。



(五)



參賽者於比賽期間,請各學校單位准予公假;參賽費用請依規定向所屬學校申請補助。



(六)



請於比賽時間30分鐘前至比賽場地辦理報到。


十九、︰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,由承辦單位修訂公佈之。
二十、︰本競賽規程經臺北市體育總會及臺北市教育局核備後實施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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