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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://www.tms.taipei.gov.tw/ct.asp?xItem=5738583&ctNode=44760&mp=104061


 


100年臺北市中正盃網球錦標賽競賽規程


一、依    據:北市體處競字第10030247300號函辦理。


二、宗    旨:為倡導全民體育,推廣網球運動,普及本市網球風氣,進而提昇網球競技水準,特舉辦本比賽。


三、指導單位:臺北市體育處


四、主辦單位:臺北市體育總會


五、承辦單位:臺北市體育總會網球協會


六、贊助廠商:


備註:本會將依報名人數,盡量排定賽程在1029~30日兩天完成賽事(含挑燈夜戰) 如報名人數踴躍,賽程將延長至下週(另訂日期賽完)


七、比賽日期:10010 29()1030()


八、比賽地點:臺北市天母運動公園網球場


九、參加資格:臺北市市民及台北市各級學校均可報名參加。


十、比賽分組:分雙打賽及團體賽。分組如下:(每人限報一組,不能男女混雙)


1.社會男子/女子公開組個人雙打。(社會人士非在學學生)


2.青年男子/女子個人雙打 (大專院校、高中學生)


3.青少年男子/女子組國中組團體賽


4.少年男子/女子五、六年級組團體賽


5.幼年男子/女子四年級組以下團體賽


十一、比賽制度:視報名隊數()而定。


十二、比賽辦法:


()團體組原則以學校為單位報名(自行組隊亦可),每校報名隊數不限(每人限報一


    )


()團體賽採雙打三點(少年、幼年組第一場需打完第三點,但雙方同意可免,每局均採用No-Ad),先贏二點為勝,每點採六局制(六平時Tie-Break)


()各場出賽名單,前兩點不得排空點,否則排空點隊伍判失格。


()團體種子隊以中華民國網球協會9月公佈之排名積分為種子依據。


(以全隊單打積分最高二名相加之和)


()個人雙打種子以中華民國網球協會9月公佈之排名積分為準


()報名未滿四隊()時,取消該組比賽。


十三、報名方式:


()請填妥報名表各項資料(如附件一)。


報名日期:即日起至1001007(五)止寄達報名地址。


()報名費:個人雙打賽每組新台幣300元整。團體賽每隊新台幣900元整。
(未繳交報名費者,不得參與抽籤)


() 1.可到銀行匯款或ATM轉帳(807永豐銀行 忠孝東路分行 帳號101-001-0014385-8),匯款資料及轉帳金額連同報名表e-mailchin.ctr@msa.hinet.net ,本會收到報名後會與匯款人確認。


2.郵寄報名者將報名費以現金袋連同報名表以掛號郵寄至「臺北市體育總會網球協會收。


3. 到本會報名者


連絡處:106臺北市忠孝東路三段251721


 


 


電話:(022741-70342752-1729 傳真:(022771-2649


4.未繳交報名費者,不得參與抽籤


()凡報名後無故未出賽棄權者,停止參加本會舉辦比賽權利一年。


()聯絡人:臺北市體育總會網球協會 聯絡電話:(02)2711-0655


林祐全、陳榆君   (理事長 陳希勝)


十四、抽籤時間及地點:


(一) 時間:1001011()下午14:00


(二) 地點:北市體育總會網球協會(臺北市忠孝東路三段251721


(三) 參賽者因故不能出席者,由大會代抽之賽程,皆不得異議。


()抽籤後賽程時間表於四日內公佈於中華民國網球協會網站(http://www.tennis.org.tw)、臺北市體育處網站(http://www.tms.gov.tw)


北市體育總會網球協會部落格、(http://tw.myblog.yahoo.com/tcta2010)


請自行上網查閱,不另行通知。


十五、比賽規則:採中華民國網球協會最新審訂之網球規則及球員行為準則。


十六、比賽用球:Slazenger比賽球。


十七、獎勵:各組取前四名(參賽組數未超過8/隊者取前二名),由大會頒獎狀、獎牌及獎品乙份。


十八、懲罰:


()參加比賽之球員,倘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情事,一經證實,即取消比賽資格,並發函參賽學校懲處。


()凡報名後,未經請假手續(請假手續以書面方式向承辦單位或大會競賽組辦理),無故不出賽之選手,將予以停止參加本會舉辦比賽之權利一年。


十九、抗議及申訴


比賽爭議之判決:


比賽之爭議如規則有明文規定者,以裁判之判決為終結,如規則無明文規定,由審判委員會決議後之判決為終決,比賽已繼續或結束,任何申訴無效。


申訴:


(一)選手資格之申訴,請在比賽前依規定提出。


(二)選手身份之申訴,請在第二局開始比賽前依規定提出。


(三)有關比賽事項申訴,由領隊、教練或管理簽名後,以書面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參仟元,如申訴未能成立時,大會得沒收其保證金。


()未依規定提出申訴者,一律不接受處理。


二十、附則:


(一)   參賽者應著網球比賽服裝、球鞋參加比賽。


(二)   比賽中需保持應有的禮儀。


()請攜帶學生證或在學證明或身分證(臺北市民)以利資格查驗。


()比賽期間由本會為參賽者及工作人員投保場地意外傷害險。


()比賽期間之膳食及交通由參賽者自理。


()請於比賽時間30分鐘前至比賽場地辦理報到。


()參賽者於比賽期間,請各學校單位准予公假;參賽費用請依規定向所屬學校申請補助。


二十一、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,由承辦單位修訂公佈之。


二十二、本競賽規程經臺北市體育總會及臺北市教育局核備後實施之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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